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在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國立海洋
科技博物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
。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 萬8,31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4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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