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木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0年3月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 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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