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緝字,105年度,15號
TPDM,105,重附民緝,15,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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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5號
附帶民事
訴訟原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上列原告因本院105年度金重訴緝字第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對被告王又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1.被告王又曾應與被告王令麟廖啟旭、東森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億元及自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王又曾應與被告王令麟王金世英(通緝中,尚未審 結、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美瀚投資有限公司連帶給付 原告新台幣(下同)9億7496萬2002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被告王又曾應與被告王令麟、王令一、東森得易購股份有 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億5000萬元及自起 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略稱:
1.被告王令麟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亦係亞 太公司常務董事,被告王又曾係亞太公司常務董事,於89 年間,東森國際公司股票下跌,東森國際公司所發行之遠 倉可轉換公司債面臨投資人大量賣回壓力,被告王令麟及 王又曾即以給付預付保證金17億元為由,自原告公司取得 上開款項,供東森國際公司使用。
2.被告王令麟、王又曾、王金世英利用將舊東森媒體公司股 權出售予凱雷集團之機會,賤賣原告公司CABLE MODEM業 務,讓舊東森媒體公司可獲得每股溢價6.5元出售,賺取 價差9億7496萬2002元的部分,是原告受有上開被賤價賣 出的損害。
3.原告CABLE MODEM出售的價金中3億5000萬元,被被告王又 曾等人挪用。
是被告王又曾等人行為,已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罪被 提起公訴,是原告因為被告王又曾等人背信行為受有損害, 為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等語。



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又曾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一案,因被告王又 曾死亡,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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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瀚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