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延勳
選任辯護人 簡炎申律師
被 告 李敬賢 (更名前為李濬煬)
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延勳、李敬賢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