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616號
TPDM,105,聲,1616,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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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康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偵字第
00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3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藍綠色圓形錠劑壹粒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康華於民國104年8月9日18時許,在 臺北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攔檢查獲持有藍綠色 圓形錠劑1粒,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 偵字第203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藍綠色圓形錠 劑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若案件未起訴或 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 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03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藍綠色圓形錠劑1粒 (驗餘淨重0.2483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鑑定後,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MDMA)成分,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堪認上開藍綠 色圓形錠劑1粒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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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