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486號
TPDM,105,聲,1486,201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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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丁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丁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丁瑞:⒈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判決有 期徒刑6 年確定;⒉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392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 月確定;⒊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4 月、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⒈、 ⒉、⒊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210號裁定應執行刑 7 年2 月確定。⒋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 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受刑人現在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639850 號函 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4 月30日,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2 月1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5016 398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子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執聲付字第112 號聲 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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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