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417號
TPDM,105,聲,1417,201606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九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4954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單壹張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 4954號被告何九得賭博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張(詳如105年度藍保管字第676 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 條或第253 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 第3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4年度偵字第4954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民 國105年4月30日期滿,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經查,扣案之簽單1張,僅 係被告紀錄證明自己簽注號碼之用,且係於警察表明搜索時 ,被告主動配合取出交由警方扣押(見偵卷第5頁背面), 並有台北市中正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見偵卷第11至12頁) 、扣押物品清單(105年度藍保管字第676號,見執聲卷第1 頁)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規定,檢察官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欣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