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超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守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免訴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