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5年度,281號
TPDM,105,審交附民,281,201606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1號
原   告 紀先弘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鄭敬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270號(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
85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