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5年度,20號
TPDM,105,交附民,20,201606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呂慧文
      鍾俐君
被   告 姬長貴
      立可白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珠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姬長貴被訴過失傷害 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易字第44號判決諭知無罪,揆 諸上開說明,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 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立可白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