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四0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原 告 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朱文山 住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四0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
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蔡岱霖
法院書記官 吳長枝
通 譯 劉春生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部分:原告主張其天驕社區公寓大廈(以下簡稱天驕社區)之現住戶,被告 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衛公司)負責該社區之信件收受並通知住戶 領取之事項;原告本應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接獲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寄發之 股票發放通知單,詎被告駿衛公司派駐於天驕社區管理中心之人員遲至同年七月 二十六日始通知原告收領上開通知書,又被告天驕社區管理委員會未善盡管理之 責,爰依侵權行為及委任關係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新 台幣(下同)三十萬元。
二、被告部分:被告辯稱被告駿衛公司已於代收原告系爭信件之當日即八十九年七月 十一日即以通知單黏貼於原告之門口通知原告收領信件,當日被告駿衛公司代收 之十七件郵件,除系爭之原告信件外,餘十六件均經住戶分別於七月十一日、十 二日及十八日收領完畢,原告遲未來領,被告駿衛公司乃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 日復以通知單再行通知一次,原告乃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始來領取,被告駿衛公司 已盡通知之義務並無違背職務之情事,被告天驕社區管理委員會亦已善盡管理之 責,復原告並未受有何損害,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乙、理由要領:
一、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 失利益為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要件,若無損害,亦即無
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七號判決同此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其原應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接獲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寄發之 股票發放通知單,而被告因故意或過失,遲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始通知原告收領, 乃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三十萬元云云;惟查,系爭股票發放通知單原係通知原告於 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前往股務代理公司領取發起人股票, 又該股票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尚須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 始得為股份之轉讓,有原告提出之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寄發之股票發放通知單 影本一份為證,尚難因該股票在未上市股票盤商報價之漲跌而謂原告已受有價差 之損害,原告復未能舉證以明其受有何損害,依上開說明,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委 任關係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三十萬元,即非有據,不應准 許。
二、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院書記官 吳長枝
~B 法 官 蔡岱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B 法院書記官 吳長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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