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75號
PCDV,106,勞執,75,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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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林其慧 
相 對 人 旺福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兆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經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5 萬元 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 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勞資 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資方同意給付資遣費28,000元及105 年6 月份、7 月份、8 月份及9 月份薪資112,000 元共計14 0,000 元,資方並分9 期給付,自106 年1 月20日起至106 年8 月20日止共八期,每期給付15,000元,最後一期106 年 9 月20日給付勞方20,000元,資方應於每期到期日前各匯入 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資方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加 計法定利息」,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見本 院卷第2 至3 頁)。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相對人尚有資 遣費及薪資共5 萬元未給付等情,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 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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