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32號
TPDM,104,重附民,32,2016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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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魏○○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被   告 鄭永滕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案號:104 年度易字第660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係男女朋友,於民國100 年9 月間,前往 印尼峇里島度假時,曾拍攝兩造裸露之性愛影片(下稱系爭 性愛影片),之後因故分手。詎被告於分手後,為與原告復 合,竟利用原告不欲他人知悉系爭性愛影片之心理,於如附 表1 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1 所示之方式,妨害原告行使權 利或使原告行無義務之事。又被告在得知悉原告與訴外人沈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於102 年5 月19日訂婚、 於102 年7 月18日結婚後,心生不滿,竟利用電腦設備連結 網際網路後,於如附表2 所示之時間,將上揭性愛影片上傳 至如附表2 所示之網站,並於如附表3 所示之時間,以附表 3 所示之臉書帳號,張貼系爭性愛影片或性愛影片擷取圖片 ,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觀看,以此方式散布猥褻影片、圖片 。被告上開如附表1 所示之行為,業已侵害原告之意思自由 決定權,上開如附表2 、3 之行為,已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 觀看系爭性愛影片或擷取圖片,網路傳播力無遠弗屆,擴散 速度及規模均超乎想像,許多原告親友均在網路上發現系爭 性愛影片或擷取圖片,致使原告不敢面對親友,封閉自己不 願與親友聯絡,唯恐遭旁人認出而恐懼出門,精神上承受極 大痛苦,甚且一度因身心崩潰而流產,被告上開不法行為, 業已侵害原告之健康權、名譽權及隱私權,自應賠償原告精 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 千萬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 千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稱上開事項均非其所為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0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如附表1 至3 所示之時間,為如附表1 至3 所示之行為,業已妨害原告行使權利或使原告行無義務之事 ,甚且將系爭性愛影片及擷取圖片在網路上予以散布,使不 特定之多數人得以瀏覽觀看等情,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 第660 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詳如該 案刑事判決所示),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至 被告所為上開辯解,為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四、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慰藉 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 其核給之標準,則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 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上開如附表1 所示之行為,業已妨 害原告行使權利或使原告行無義務之事,足使原告心生畏懼 ,原告之意思決定自由自受到相當之妨害,如附表2 、3 所 示之行為,將系爭性愛影片及擷取圖片在網路上予以散布, 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瀏覽觀看,不僅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且致他人對原告之評價有所貶損,足認原告之名譽權亦受有 侵害,原告受此打擊身心受創,尚需承受親友關心及眼光, 精神上必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負非財產 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碩士畢業, 現擔任公司副理,月收入約7 、8 萬元,已婚,育有2 子( 見附民卷第25頁反面),於103 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4,049, 853 元,財產總額為5,364,000 元(見附民卷第21頁及反面 );而被告為大學畢業,現在營造、建設公司從事建設、設 計工作,月收入約5 、6 萬元,未婚,家中有父母(見刑事 卷第154 頁),於103 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588,669 元,財 產總額為5,793,300 元(見附民卷第22至23頁)等情,業經



兩造供陳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 ,並考量被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原告精神痛苦程度、本件 損害發生原因、兩造之經濟狀況及學經歷等一切情狀,認原 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 千萬元,尚嫌過高,應以70萬元為適當 。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即有未當,應予駁回。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民法第229 條、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定。查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分別於104 年5 月25日送達於被告(見附民卷第15頁),則原告請求自該訴 狀送達之翌日即104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 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104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 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及免為假執行,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 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附表1:
┌────┬───────┬─────────────────┐
│編號 │時間 │犯罪事實 │




├────┼───────┼─────────────────┤
│1 │100年12月3日 │被告前往告訴人南港住所(地址詳卷)│
│ │ │外等候,並傳送其與告訴人拍攝之性愛│
│ │ │影片擷取圖片1 張至告訴人使用之手機│
│ │ │,要求告訴人出面商談復合,若告訴人│
│ │ │不從,將把性愛影片及圖片傳送給其他│
│ │ │人。 │
├────┼───────┼─────────────────┤
│2 (即刑│101年2月中旬 │被告使用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98600│
│事判決書│ │0000,傳送其與告訴人拍攝之性愛影片│
│編號10)│ │擷取圖片1 張至告訴人所有之行動電話│
│ │ │門號0000…(門號詳卷)。 │
├────┼───────┼─────────────────┤
│3 (即刑│101年4月2日 │被告使用其所有之電子郵件信箱000000│
│事判決書│ │00000@gmail .com,寄送主旨為「retu│
│編號11)│ │rn you」及其與告訴人拍攝之性愛影片│
│ │ │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使用之電子郵件信│
│ │ │箱0000000000@gmail.com 。 │
├────┼───────┼─────────────────┤
│4 (即刑│101年4月6日 │被告使用其所有之電子郵件信箱000000│
│事判決書│ │00000@gmail.com,寄送主旨為「you」│
│編號12)│ │及其與告訴人拍攝之性愛影片之電子郵│
│ │ │件至告訴人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000000│
│ │ │0000@gmail.com。 │
├────┼───────┼─────────────────┤
│5 (即刑│101年5月11日 │被告使用其所有之電子郵件信箱000000│
│事判決書│ │00000@gmail.com,寄送2封主旨分別為│
│編號13)│ │「MOVIE」、「G」,並有其與告訴人拍│
│ │ │攝之性愛影片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使用│
│ │ │之電子郵件信箱0000000000@gmail.com│
│ │ │。 │
├────┼───────┼─────────────────┤
│6 (即刑│101年9月間 │被告前往告訴人任職之公司附近等候,│
│事判決書│ │告訴人見狀通知告訴人當時之男友(現│
│編號17)│ │為配偶)沈○○到場,被告仍試圖糾纏│
│ │ │告訴人,擋在告訴人車前阻擋告訴人離│
│ │ │去。 │
├────┼───────┼─────────────────┤
│7 (即刑│102年7月26日 │被告使用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92800│
│事判決書│ │0000,傳送內容為「想跟你做愛」、「│




│編號18)│ │爽」等訊息至告訴人所有之行動電話門│
│ │ │號0000…(門號詳卷)。 │
└────┴───────┴─────────────────┘
附表2:
┌──┬───────┬───────────────┬──────┐
│編號│時間 │猥褻影片上傳網址 │內容 │
├──┼───────┼───────────────┼──────┤
│ 1 │102年5月19日 │國外「XVIDEOS」色情網站(http:│性愛影片 │
│ │ │//www.xvideo.com/video0000000/│ │
│ │ │sylviawei) │ │
│ │ │ │ │
├──┼───────┼───────────────┼──────┤
│ │102年9月29日下│臺灣中文色情網站(http://video│性愛影片 │
│ 2 │午1時6分許 │.fc2.com/tw/a/members.mid=4646│ │
│ │ │1033) │ │
└──┴───────┴───────────────┴──────┘
附表3:
┌──┬───────┬───────┬─────────┐
│編號│時間 │臉書帳號 │張貼內容 │
├──┼───────┼───────┼─────────┤
│ 1 │102年6月5日之 │00000 000 │上揭性愛影片之擷取│
│ │前某時 │ │圖片 │
├──┼───────┼───────┼─────────┤
│ 2 │102年7月28日之│000 00000 │上揭性愛影片之擷取│
│ │前某時 │ │圖片 │
├──┼───────┼───────┼─────────┤
│ 3 │100年9月至102 │○○○ │上揭性愛影片及擷取│
│ │年9月29日間某 │ │圖片2張 │
│ │時 │ │(被告原名○○○)│
├──┼───────┼───────┼─────────┤
│ 4 │103年5月13日之│○○○ │上揭性愛影片之擷取│
│ │前某時 │ │圖片 │
├──┼───────┼───────┼─────────┤
│ 5 │103年8月19日之│○○○ │上揭性愛影片及擷取│
│ │前某時 │ │圖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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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