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號
TPDM,104,訴,1,2016060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美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群
被   告 陳英群
選任辯護人 莊正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騏璋律師
被   告 謝國雄
被   告 戴玉星
選任辯護人 游國棟律師
被   告 張繼智
選任辯護人 吳佳蓉律師
被   告 江嘉鴻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美灣股份有限公司陳英群謝國雄戴玉星、張 繼智、江嘉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台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美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