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4年度,1號
TPDM,104,原易,1,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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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凱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被   告 王煥蔚
      潘玉郎
      陳春月
      楊富凱
      李進榮
      黃宏濱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余新安
      許宏麟
      徐玉清
      林志成
      葉秋河
      王文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10
7號、102年度偵字第6196號、102年度偵字第8452號、102年度偵
字第14430號、103年度偵字第19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王凱新王煥蔚潘玉郎陳春月楊富凱李進榮黃宏濱余新安許宏麟徐玉清林志成葉秋河王文良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凱新王煥蔚潘玉郎陳春月楊富凱、李進 榮、黃宏濱余新安許宏麟徐玉清林志成葉秋河王文良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王凱新王煥蔚潘玉郎陳春月楊富凱李進榮黃宏濱、余 新安、許宏麟徐玉清林志成葉秋河王文良業已到庭 自白犯罪,經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彭康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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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