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凱新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被 告 王煥蔚 潘玉郎 陳春月 楊富凱 李進榮 黃宏濱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余新安 許宏麟 徐玉清 林志成 葉秋河 王文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107號、102年度偵字第6196號、102年度偵字第8452號、102年度偵字第14430號、103年度偵字第19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王凱新、王煥蔚、潘玉郎、陳春月、楊富凱、李進榮、黃宏濱、余新安、許宏麟、徐玉清、林志成、葉秋河、王文良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王凱新、王煥蔚、潘玉郎、陳春月、楊富凱、李進 榮、黃宏濱、余新安、許宏麟、徐玉清、林志成、葉秋河、 王文良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王凱新 、王煥蔚、潘玉郎、陳春月、楊富凱、李進榮、黃宏濱、余 新安、許宏麟、徐玉清、林志成、葉秋河、王文良業已到庭 自白犯罪,經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彭康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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