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525號
TPDM,103,訴,525,20160630,1

1/7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洪明旭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黃文欣律師
被   告 林飛春
      徐進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章修璇律師
被   告 左太銓
      徐啟明
      唐再山
      廖迦勒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彭國能律師
被   告 施春益
      陳在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賴政男
      余聲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俊傑律師
被   告 廖蓉珍
選任辯護人 楊上德律師
被   告 順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宗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嘉呈律師
被   告 隆榮水電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榮豐
被   告 藍寶春
      欣勝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玉玲
代 表 人 曾玉玲
被   告 李春雄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被   告 廖牡丹
選任辯護人 林育丞律師
      吳明蒼律師
      黃英哲律師
被   告 劉俊彥
      周銘祐
選任辯護人 鄭富方律師
被   告 耀隆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金獅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1
858 號、101 年度偵字第12645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954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洪明旭林飛春左太銓徐啟明徐進田唐再山施春益廖迦勒陳在斌賴政男余聲棟廖蓉珍黃宗地楊榮豐藍寶春李春雄廖牡丹劉俊彥周銘祐所犯如附表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各應執行如附表六「應執行刑」欄所示之刑。順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隆榮水電有限公司、欣勝企業有限公司、耀隆工程有限公司各併科如附表七所示之罰金。
事 實
壹、林飛春係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臺北供電 區營運處(下稱北供處)臺北線務段(下稱臺北段)經理( 任職期間:民國98年間至100 年7 月1 日),負責督辦臺北 段所有業務;徐啟明為北供處工安組工安二課課長;左太銓 (綽號:太監)係臺北段北一分隊總領班(任職期間:96年 3 月5 日~100 年間,現已退休)總領班,負責工安查核、 各班協調、承包商積點契約工程之交辦、驗收,及與調度處 調度課協調停電時間;呂洪明旭係臺電公司北供處臺北段電 纜分隊電一班領班(任職期間96、97年間起至100 年止); 徐進田(綽號:茶壺)及唐再山係臺北段北二分隊樹林班及 林口班領班,渠等負責轄管領班工程,職司轄區內線路維護 、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工程採購案之設計規劃、指派 公共工程現場檢驗工作(監工)、施工督導、申請積點砍伐 工人天數、抽查班內監工填具之工安抽查紀錄表、擔任工程 監工及驗收,負責維持工程施作品質,並辦理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辦理之招標、審標、決標等事項,就轄管班10萬元以下 小額採購案件具有逕洽廠商議價之權限,負責轄管領班工程 指派監工、施工督導、申請積點砍伐工人天數、抽查班內監 工填具之工安抽查紀錄表,及擔任工程監工及驗收;施春益 為北一分隊北二班檢驗員,廖迦勒係基二分隊電纜一班檢驗 員,負責北供處各工程之監工,除維持工程施作品質、依據



每天實際施工狀況據實填寫公共工程監造報表(即監造日報 表)、危害告知單,及抽查廠商安全護具後填寫工安抽查紀 錄表,並於承包商提報積點工程完工申請驗收時負責協驗工 作,亦須填具相關表格供廠商申請工程款,均為依法令從事 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在斌係今日儀 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今日公司)之業務人員,以畯啟實業 有限公司名義(下稱畯啟公司)承作臺北段10萬元以下之小 額工程;賴政男係以親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親合公司)名 義承攬臺北段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之人員;余聲棟係立安電 器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立安公司)實際負責人,廖蓉珍係立 安公司登記負責人兼會計;鄭正坤係毅源有限公司(下稱毅 源公司)工地主任;林暉強係長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長潭 公司)負責人;李常華係兆武工程事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 市○○區○○路000 巷0 號之3 ,下稱兆武公司)負責人; 黃榮亭係榮庭園藝有限公司(下稱榮庭公司)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為其子黃振賢);黃宗地係順程水電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順程公司)負責人;楊榮豐隆榮水電有限公司(下 稱隆榮公司)負責人,藍寶春楊榮豐配偶)係隆榮水電會 計;李春雄(綽號:老大)係欣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欣勝 公司)實際負責人,廖牡丹(北供處臺北段稱渠為「藍太太 」)係欣勝公司會計,陳昇沅(綽號:三元)、潘延志係欣 勝公司工地負責人;陳偉愉(綽號:大頭)係凌天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凌天公司)、赫能暢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赫能公司)業務部人員;李煥修為勝利電業行負責人;劉俊 彥為山名電器有限公司(下稱山名公司)員工;周銘祐為耀 隆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耀隆公司)股東。渠等均係從事業務 之人,並為承作臺電北供處工程之廠商。另李松地(另為緩 起訴處分及不起訴處分)係臺北段北一分隊課長,負責北一 分隊轄區工程之現場工安查核、督導施工狀況及人員調派等 ;范揚欣(另為緩起訴處分)係臺北段北二分隊主辦,負責 規劃設計北一分隊、北二分隊工程招標、相關工程設計及簽 辦公文。
貳、北供處臺北段自99年6 欲月起公開招標多件工程及勞務採購 案,並由上開廠商得標施作,得標廠商亦會將工程轉包給配 合其等圍標之廠商,北供處人員即利用監工、工安查核及驗 收等機會,藉機向承作廠商索賄、要求飲宴,而承作廠商為 獲得北供處人員之包庇、使工程得以順利進行不受北供處人 員刁難,或使後續驗收請款流程得以儘速完成,均答應北供 處人員要求;另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因可逕洽3 家廠商提供 估價單議價後交辦,上開廠商為成為北供處臺北段、基隆段



直接指定之廠商,多次藉機行賄、宴請北供處人員,渠等行 為臚列如下:
一、業者陳在斌(今日公司、畯啟公司)部分: ㈠呂洪明旭陳在斌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呂洪明旭利用身為電纜分隊電一班領班,就渠職掌地區內10 萬元以下工程採購案之招標,具有逕洽特定廠商採購職權之 職務上機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夥同陳在斌出於利 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自99年7月21日起至10 0年4月19日止,在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電一班辦公室等處所 內,接續指示陳在斌就如附表一編號1-2 、4-11所示之地下 電纜管路深度探測工程採購招標案提出報價,並指示陳在斌 就編號1-2 、4-7 、9-11共9 項工程於畯啟公司估價單上虛 增1 萬元,就標號8 工程於畯啟公司估價單上虛增2 萬元, 陳在斌為繼續取得呂洪明旭交辦之地下電纜管路深度探測工 程,即同意依呂洪明旭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2 、4-7 、9 -11 計9 項工程案,均虛增1 萬元工程費用,編號8 工程案 則虛增2 萬元工程費用。另呂洪明旭於99年7 月間辦理附件 一編號3 所示工程時原指示陳在斌依相同方式虛報1 萬元, 惟因呂洪明旭於同年7 月30日在錦華大飯店與同事及陳在斌 聚餐花費15,000元,由陳在斌支付該筆餐費,因而改指示陳 在斌就編號3 之工程虛增25,000元,陳在斌即依指示,接續 於編號1 至11工程均如數虛增工程費用提出報價後,由呂洪 明旭指示不知情之下屬葉家榮、鄭達富、張一馬、林秉鋒或 由渠親自填寫固定資產請修單,辦理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項 工程之採購案,嗣經陳在斌施作完畢由呂洪明旭驗收後,即 將統一發票等相關單據交由臺電公司會計部門匯付款項,致 臺電公司匯付與畯啟公司陽信銀行立文分行000000000000號 帳戶後,經畯啟公司人員將該等款項交付陳在斌後,陳在斌 再利用與呂洪明旭在臺北市興隆路呂洪明旭辦公室附近會面 或將裝有現金之信封袋置放於呂洪明旭辦公室抽屜內,分次 如數交付虛增款項之現金共計13萬5,000 元與呂洪明旭收受 ,二人即以上述方法共同詐得13萬5,000 元。 ㈡陳在斌偽造文書部分:
臺電公司北供處規定:自98年5 月1 日起就「一般設備檢修 」項目之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如估價金額逾5 萬元者, 程序上需有2 家業者提出報價、出具估價單辦理比價;金額 未逾5 萬元者,需1 家業者提出報價、出具估價單辦理採購 程序。陳在斌於進行附表一編號7 至11所示工程報價時,因 受呂洪明旭指示提供2 至3 家廠商報價單辦理比價之採購程 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六合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六合公司)、利明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利明公司)及 其負責人張芳松之同意,接續於100 年1 月11日、1 月17日 、3 月4 日、3 月28日、4 月19日前不詳時日,在今日公司 內,盜用與今日公司有業務往來,為便於收取工程款而寄放 之六合公司及利明公司與負責人印文電子檔,將各該印文圖 片檔案貼上於估價單電子檔內後列印成紙本,以此方式偽造 六合公司及利明公司附表一編號7 至11之工程估價單(估價 日期各載99年12月29日;100 年1 月12日;100 年3 月3 日 、3 月2 日;100 年3 月23日;100 年4 月19日)各1 紙, 先後5 次交予呂洪明旭辦理比價及採購程序,均致生損害於 六合公司、利明公司及負責人張芳松,與臺電公司審核工程 採購案之正確性。
二、呂洪明旭賴政男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 呂洪明旭與油漆工程廠商賴政男有債權關係,因恐賴政男失 業無法返還積欠渠之借款,遂利用臺北段電纜分隊100 年度 「零星輸電電纜積點工程」採購案尚未發包之機會,將渠轄 下由渠承辦之油漆工程切割為數件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以 利直接指定給賴政男施作,並指示賴政男提供3 家廠商估價 單供渠辦理比價之採購程序,賴政男遂向親合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親合公司)與親鳴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親鳴公司)、 昊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昊旭公司)商請同意授權製作該等 公司名義估價單,並自行刻製該等公司大小章使用,賴政男 即以親合公司名義承攬工程。而呂洪明旭竟利用渠就電一班 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具有逕洽廠商議價職權及履約管理、驗 收之職務上機會,夥同賴政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自100 年3 月9 日前某日起至100 年4 月25日前某日止,在臺北市文山區興 隆路電一班辦公室等處所內,接續指示賴政男就附表二編號 1 至5 所示油漆工程採購招標案提出報價,並指示賴政男就 該5 項工程於估價單上虛增工程估價費用1 萬元,賴政男為 繼續取得呂洪明旭交辦之工程,並償還積欠呂洪明旭之債務 ,即同意依呂洪明旭指示虛增工程估價費用,然因恐虛增1 萬元數額過高,因此於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3 項工程案 均各虛增6,000 元工程費用,於編號4 、5 所示2 項工程案 均各虛增7,000 元工程費用,並接續提出報價後,由呂洪明 旭親自或指示不知情之下屬葉家榮填寫固定資產請修單,辦 理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各項工程之採購案,嗣經賴政男之施作 完畢由呂洪明旭驗收後,即將統一發票等相關單據交由臺電 公司會計部門匯付款項,致臺電公司匯付與親合公司合作金 庫銀行六合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後,經親合公司人員



將該等款項交付賴政男後,賴政男再利用與呂洪明旭會面之 機會,分次如數交付詐得之現金與呂洪明旭收受,二人即以 上述方法共同詐得32,000元。
三、立安公司部分:
呂洪明旭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部分:
呂洪明旭明知渠依職務內容,就設備檢修需進行損壞報修, 請修損壞部分之工程,辦理10萬元以下一般設備檢修之工程 招標,並逕洽廠商採購,且明知其與工程得標廠商間有業務 監督關係(需驗收)竟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 意,以允諾逕洽業者余聲棟交付轄區內10萬元以下一般設備 檢修工程招標案與余聲棟之職務上行為,接續於附表三各編 號所示時間,將附表三編號1 至30所示工程招標案逕洽余聲 棟議價施作,余聲棟則接續於99年2 、3 月起至100 年4 月 止,在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電一班辦公室等處所多次交付2, 000 至2 萬元不等之現金與呂洪明旭以為對價,呂洪明旭因 此收取共計10萬元之賄款。
余聲棟廖蓉珍偽造快來電公司估價單部分: 臺電公司北供處規定:自98年5 月1 日起就「一般設備檢修 」項目之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如估價金額逾5 萬元者, 程序上需有2 家業者提出報價、出具估價單辦理比價;金額 未逾5 萬元者,需1 家業者提出報價、出具估價單辦理採購 程序。余聲棟廖蓉珍於進行附表三編號1 、3 、6 、9 、 14、16、18、19、21、23、24、25、26、29、30所示及附表 四之電三班100 年1 月13日請修「深美~義捷~南港線M7人 孔抽水及點檢工作」、100 年3 月11日請修之「汐止~民權 #6 連接站直井內爬梯護欄製作施工」等17項工程報價時, 因受呂洪明旭指示提供2 至3 家公司報價單辦理比價之採購 程序,竟未經快來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快來電公司)及負 責人美玲之同意,而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 上開17項工程請修日前不詳時日,在桃園縣○○市○○路00 0巷00號2樓立安公司內,持於不詳時地偽刻之快來電公司及 美玲之印章,偽造以快來電公司名義出具之上開17項工程 估價單各1 紙,前後17次分交電一班呂洪明旭及不知情之電 三班賴建奭辦理比價及採購程序,致生損害於快來電公司、 美玲及臺電公司審核工程採購案之正確性。
呂洪明旭余聲棟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部分: 呂洪明旭以「維護台架安全及配合路平專案降埋提升人手孔 及修復」,具採購必要性為由,於100 年3 月21日就附表三 編號26「蘆洲- 宏安- 化成等線D/S 電纜台架螺絲腐蝕更換 及人手孔降埋提升修復工作」工程案提出請修採購案,並檢



附立安公司等估價單,由立安公司余聲棟得標施作,依該項 工程採購案規範,得標廠商應施作之內容包含:①高張力鍍 鋅螺絲120 組,②台架螺絲更換整修6 工,③人孔降埋(含 瀝青、水泥、快乾等)2 孔,④手孔提升(含瀝青、水泥、 快乾、樹脂等)1 孔,⑤手孔降埋(含瀝青、水泥、快乾等 )3 孔。呂洪明旭就該項工程依其職務內容本應負履約管理 及驗收之責,渠明知立安公司施作前項工程,同時期因北供 處另項「蘆洲- 宏安- 化成線支撐台架除鏽油漆工程」得標 業者親合公司賴政男(所涉詐取財物部分,詳如犯罪事實欄 貳、二所述)施作同範圍台架除鏽油漆工程,將新舊螺絲全 數上漆,無從分辨生鏽處,致立安公司僅施工人員1 人、施 工日數1 日、更換螺絲20餘顆,而未依契約規範更換整修台 架螺絲,呂洪明旭竟夥同余聲棟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之犯意聯絡,指示余聲棟無庸施作,以手邊舊螺絲照相為 憑供履約憑證,原購買之新螺絲亦交由呂洪明旭即可,余聲 棟並未提出相片或施作完成之憑證即逕依原估價單所列各項 次工程費用總額,開具立安公司100 年3 月31日統一發票1 紙(發票編號:SY00000000),向臺電公司請款91,928元, 並由呂洪明旭於100 年4 月6 日辦理核銷付款流程,致臺電 公司會計出納部門人員誤信為真,於100 年4 月6 日匯款91 ,928元至立安公司華南銀行西三重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呂洪明旭余聲棟2 人即以上述方法共同詐得高張力鍍 鋅螺絲及台架螺絲更換整修等工程款項共計22,050元(工程 費用21,000元+5%營業稅1,050 元=22,050 元)。四、毅源公司部分:
廖迦勒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部 分:
⒈毅源公司得標北供處97年度零星輸電電纜積點工程(標案案 號:Z0000000000 )採購案,基隆段於97年12月15日交辦「 161KV 汐止~南港三四路架空改設地下電纜新建工程(#3 -1連接站~南港P/S )」(工程編號:000000,開工日期: 99年8 月12日、契約工期:150 天),由廖迦勒擔任本工程 監工,於工程期間監工廖迦勒負責掌握工作進度並維持工程 施作品質,依據每天實際施工狀況據實填寫公共工程監造報 表(即監造日報表)、危害告知單,及抽查毅源公司安全護 具後填寫工安抽查紀錄表,並於承包商提報積點工程完工申 請驗收時負責協驗工作。廖迦勒明知應於現場檢驗,並翔實 填寫公共工程監造報表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等資料,然毅 源公司於施作過程中,於99年11月23、24日等期日因故無法 至現場施作,鄭正坤為避免臺電公司對於毅源公司產生不良



觀感,而請託監工廖迦勒代為美化毅源公司之監造報表,廖 迦勒即因此出於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接續於99年11月23 、24日,在基隆市○○區○○○路0 號3 樓基隆段辦公室內 ,登載經渠現場檢驗毅源公司有派員至現場施作之不實事項 於該2 日公共工程監造報表上之情事,致生損害於臺電公司 監督該項工程之正確性。
鄭正坤於上開工程進行且由廖迦勒擔任監工檢驗期間,為使 工程順利進行不遭刁難,即於施工期間向廖迦勒表示欲招待 渠至酒店消費作為對價,廖迦勒明知於此,竟基於對於職務 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邀約,而主動於100 年 1 月13日下午致電給鄭正坤,指示鄭正坤於同日晚上8 時前 往臺北市○○○路0 段00號地下1 樓有女陪侍之「天天開心 」酒店,廖迦勒於同日7 、8 時先行搭乘計程車至酒店消 費,由廖迦勒於現場消費4.5 小時、點9 位女侍輪流坐檯陪 酒唱歌,共計消費2 萬餘元,廖迦勒再於同日晚上9 時6 分 撥打電話通知鄭正坤到場支付消費款,鄭正坤即於5 分鐘內 抵達天天開心酒店,並交付現金2 萬元與廖迦勒支付當晚開 銷,以為對價。
呂洪明旭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部分:
⒈毅源公司得標北供處「98年度零星輸電電纜積點工程(採購 案號:Z0000000000 )」採購案,其中臺北段電纜分隊於99 年6 月24日交辦「69KV八資分歧白線M9~M11 間R 相電力電 纜事故搶修工程」,毅源公司施作完畢後,原訂99年8 月20 日由呂洪明旭負責驗收,惟呂洪明旭因事未於當日前往驗收 ,渠明知應至現場驗收,並依實際驗收內容翔實填寫工程驗 收紀錄之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竟出於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 ,於99年8 月23日,在臺北段辦公室內,填製渠於99年8 月 20日前往上開工程工地現場驗收合格,准予結案之不實事項 於99年8 月20日工程驗收紀錄上,並簽名蓋印於上後呈交臺 電公司上級單位,而足生損害於臺電公司就工程管理、驗收 之正確性。呂洪明旭另於99年8 月23日上午8 時40分電知鄭 正坤以當日上午進行驗收之名義,要求鄭正坤派員出席,經 鄭正坤指派毅源公司員工黃吉書陪同,然呂洪明旭實則未至 工程現場進行驗收,乃直接至臺北市○○區○○街00○00號 季滿屋日本料理店用餐而由黃吉書花費2,700 元。嗣因呂洪 明旭出具驗收合格紀錄並於零星輸電電纜積點工程款核算單 上用印交由北供處會計組核銷後,臺電公司乃於99年11月2 日核撥工程款127 萬9,156 元至毅源公司臺灣銀行樹林分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



⒉臺北段電纜分隊於99年8 月12日交辦「69KV大同~中山線M7 ~M8電力電纜搶修工程」,俟毅源公司施作完畢後,訂於99 年9 月21日由呂洪明旭負責驗收,惟呂洪明旭因事未於當日 前往驗收,渠明知應至現場驗收,並依實際驗收內容翔實填 寫工程驗收紀錄之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且99年9 月24日亦未 前往工地現場驗收,竟出於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於99年 9 月24日,在臺北段辦公室內填製渠於99年9 月21日前往上 開工程工地現場驗收合格,准予結案之不實事項於99年9 月 21日工程驗收紀錄上,並簽名蓋印於上後呈交臺電公司上級 單位,而足生損害於臺電公司就工程管理、驗收之正確性。 呂洪明旭為向毅源公司索討餐宴招待,竟另基於對職務上行 為要求不正利益之犯意,利用99年9 月24日上午前往上開工 程工地現場驗收之名義,先於99年9 月23日上午通知廖牡丹 轉知鄭正坤:該項工程將由渠於翌(24)日驗收,經鄭正坤 指派黃吉書,黃吉書於99年9 月24日上午8 時42分與呂洪明 旭聯繫後,呂洪明旭即向黃吉書要求提供午餐招待,並相約 於上午11時在臺北段辦公室會面,鄭正坤與黃吉書因前開 工程仍須由呂洪明旭經手進行零星輸電電纜積點工程款核算 ,尚未完成工程驗收紀錄流程,亦尚未撥付款項,為免遭刁 難遂勉予同意,呂洪明旭隨於同日上午9 時9 分即電知鄭達 富(時任電三班檢驗員),邀約鄭達富一同前往接受該次餐 宴,經黃吉書於同日11時48分聯繫呂洪明旭後,呂洪明旭即 指定前往興隆小館用餐,呂洪明旭、鄭達富及不詳人士2 人 即於興隆小館接受毅源公司黃吉書之飲宴招待,呂洪明旭亦 於同日中午12時4 分撥打電話予無職務監督關係並無允為職 務上行為犯意之王宜朋邀約前往興隆小館用餐,惟經王宜朋 拒絕,當日由黃吉書支出3,100 元餐費與呂洪明旭以為對價 。嗣由呂洪明旭於零星輸電電纜積點工程款核算單上用印並 交由北供處會計組核銷後,臺電公司乃於99年10月29日核撥 工程款25萬7,627 元至毅源公司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內。
五、長潭公司部分(呂洪明旭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收受賄賂部 分):
毅源公司得標北供處「98年度零星輸電電纜積點工程採購案 (案號:Z0000000000 )」,將部分北供處交辦之工程轉包 予長潭公司承作,其中長潭公司施作之附表五「161KV 臺北 ~中正路等線人孔排水及點檢工程」、「161KV 隆恩~柑園 一二路等線人手孔升降及排水點檢工程」及「臺北段電纜分 隊人手孔升降工程」等3 項工程,係由呂洪明旭負責驗收。 呂洪明旭竟基於對職務上行為要求及收受賄賂之犯意,接續



於99年4月8日、99年5月28日及99年9月10日驗收附表五編號 1 至3 工程當日,藉渠主驗人之身分,先後3 次以負責當日 餐費之名義為由,向長潭公司負責人林暉強索賄現金2,000 元,林暉強基於呂洪明旭係驗收人員及領班,前開工程仍須 由呂洪明旭經手進行零星輸電電纜積點工程款核算,尚未完 成工程驗收紀錄流程,亦尚未撥付款項,唯恐若不同意支付 賄賂將遭刁難而勉予同意,遂在每次驗收後數日內,在臺北 段辦公室樓下停車場等處各交付2,000 元現金賄款與呂洪明 旭以為對價,嗣由呂洪明旭於於零星輸電電纜積點工程款核 算單上用印並交由北供處會計組核銷後,臺電公司乃先後於 99年5 月14日、99年7 月12日、99年11月30日核撥長潭公司 施作附表五所示工程之工程款184,225 、658,741 、394,11 2 元至至毅源公司臺灣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內。呂洪明旭共計收受現金賄款6,000 元。六、兆武公司部分(左太銓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收受賄賂部分 ):
左太銓明知渠依職務內容,就設備檢修需進行損壞報修,請 修損壞部分之工程,辦理10萬元以下一般設備檢修之工程招 標,並逕洽廠商採購,且明知其與工程得標廠商有業務監督 關係,就該案工程之履約管理(進行)、驗收、核撥款項等 事項均為其業務範圍經手事項。左太銓以供電安全工具採購 必要性為由,就「161KV蘆洲~灰瑤線#18-#20互籠增設」工 程(完工日期99年10月7日)提出請修採購案,並於99年6月 21日前某日逕洽兆武公司李常華要求其提出3 家公司估價單 辦理採購後,於99年6 月25日檢附兆武公司等估價單,由兆 武公司得標施作,左太銓竟基於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收受賄 賂之犯意,於99年9 月2 日前開工程進行期間,藉口欲慶祝 臺北段經理林飛春生日,要求兆武公司負責人李常華交付現 金1 萬元,李常華基於左太銓係經辦及總領班,前開工程仍 須由左太銓經手進行履約管理、工程驗收、款項核銷撥付等 流程,唯恐若不同意支付賄賂,前開案件之施工進行、請款 等程序將遭刁難,且希望左太銓多將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工 程指定予兆武公司承作而勉予同意,遂於翌(3 )日在臺電 公司北供處臺北段停車場圍牆外(臨興隆路),交付1 萬元 現金賄款與左太銓以為對價,左太銓亦隨即將1 萬元現金花 用一空。嗣該工程於99年10月7 日完工,由左太銓於99年12 月17日經辦款項報銷核撥並用印,交由北供處會計組核銷, 臺電公司乃於99年12月21日核撥兆武公司施作上開工程之工 程款97,876元至兆武公司臺灣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內。




七、榮庭公司部分(左太銓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部分):
欣勝公司得標北供處臺北段「99年度零星輸電架空線路積點 工程採購案(案號:Z0000000000)」,將北一分隊99年7月 間交辦之「99年度北一分隊轄區內鐵塔基礎巡視路及塔基周 圍砍伐工程」轉包予榮庭公司承作,榮庭公司施作完畢後, 訂於99年8 月31日由左太銓負責驗收,左太銓明知應至現場 驗收,並依實際驗收內容翔實填寫工程驗收紀錄之職務上所 掌公文書,因渠於99年8 月31日亦未前往工地現場驗收,無 法製作驗收紀錄之內容,竟出於公務員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 意,於99年9 月3 日,利用不知情之廖牡丹左太銓將渠於 99年8 月31日前往上開工程工地現場驗收合格,准予結案之 不實事項填製於99年8 月31日工程驗收紀錄上,並簽名蓋印 於上後呈交臺電公司上級單位,而足生損害於臺電公司就工 程管理、驗收之正確性。黃榮亭為期左太銓就前開工程之驗 收、後續驗收紀錄製作、撥付款項程序得順利進行,並感謝 左太銓依職務上之權限於99年8 月3 日將161KV 深美~基信 (虎林)線#17~#17-1虎林連接站美化工程交辦予榮庭公 司施作,即利用99年8 月31日中午與左太銓會面之機會,在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北供處辦公室附近,交付現金1 萬元與 左太銓以為對價,左太銓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 犯意,當場收受現金1 萬元。嗣由左太銓於零星輸電電纜積 點工程款核算單上用印並交由北供處會計組核銷後,臺電公 司乃於99年10月1 日核撥前項工程款66萬9580元至欣勝公司 臺灣銀行公館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八、順程公司部分:
黃宗地廖牡丹共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欣勝公司得標臺北段「99年度零星輸電架空線路積點工程採 購案」,將北一分隊於99年1 月19日交辦之「345KV 汐止~ 板橋線#39 鐵塔更換工程」轉包予順程公司施作,由於汐止 ~板橋線#39 、#40 鐵塔之間有貓空纜車經過,臺北捷運公 司多次發函北供處,要求在貓空纜車營運期間不得擅自施作 相關工程以免影響纜車行駛安全,北一分隊遂利用貓空纜車 17號基座滑動必須修復而停駛期間交辦該工程,順程公司施 作該工程時亦有時間壓力,須在纜車回復營運前完工。適該 工程施作時須使用相鄰土地(即臺北市○○區○○段○○段 0000地號土地,地主為鄭西忠等13人)置放鐵塔材料及機具 等俾利裝建及拆塔,且該項土地租用事宜原應由臺電公司出 面先與地主協調、租用後,再由順程公司進場施作,惟因臺 電公司租金費用簽核耗時,為能及早施作,遂由李松地(此



部分所涉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所 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順程 公司負責人黃宗地出面與鄭西忠協調租用土地事宜,並由黃 宗地代表順程公司及李松地代表臺電公司與鄭西忠等地主締 約,由黃宗地支付15萬元租金;原李松地欲由黃宗地自行吸 收該15萬元租金,惟黃宗地認為該15萬元租金本應由臺電公 司支付而未允諾。李松地為支付黃宗地前開租金,明知北一 分隊99年5 月間交辦欣勝公司「161KV 深美~臺北線#23 ~ 臺北P/S 拆除工程」之積點工程,並無租用吊車之需求,未 租用吊車,竟出於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9年 5 月18日前某日,在辦公室內,告知黃宗地由北供處以小額 採購辦理租用吊車名義,虛報吊車費用7 萬元,請得款項用 以償還積欠黃宗地於前開工程之租金支出,黃宗地即與廖牡 丹基於同一犯意聯絡,由黃宗地指示廖牡丹,以欣勝公司向 榮新工程行租用吊車之名義,向李松地申請租用吊車之款項 ,廖牡丹於計算後提出載有6 台25噸吊車租金費用之估價單 3 紙與李松地,並以榮新工程行估價單為最低價,復應李松 地之要求,代為製作內容不實之「臺灣電力公司租用吊車( 挖土機)申請單」(租用單位:台北線務段北一分隊,申請 日期:99年5 月18日),李松地即將估價單、申請單交予不 知情之范揚欣,利用范揚欣於99年5 月18日持以辦理申請租 用吊車之採購作業程序,並由李松地於同日用印,致生損害 於臺電公司管理工程費用支出之正確性。該筆工程款嗣撥付 於榮新工程行帳戶內,供日後順程公司向榮新工程行租用吊 車時扣款支用。嗣於100 年年初黃宗地向李松地催討剩餘之 8 萬元,李松地另出於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 100 年4 月15日前某日,藉北一分隊交辦欣勝公司施作「 161K V汐止- 蘆洲#48-1 ~#56 導地線等拆除工程」之機會 ,利用欣勝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已自行出動2 部吊車吊掛電線 ,臺電公司無需租用吊車之事實,指示同具犯意聯絡之黃宗 地、廖牡丹以小額採購方式辦理租用吊車方式,虛報吊車費 用,請得款項亦用以償還積欠黃宗地之前開15萬元支出,經 黃宗地指示廖牡丹自行計算決定價格後,提出載有2 台25噸 吊車租金費用之估價單2 紙與李松地,並以榮新工程行估價 單為最低價,李松地即將估價單交予不知情之楊曜誠、林昆 民辦理申請租用吊車之採購作業程序,並製作內容不實之「 臺灣電力公司租用吊車(挖土機)申請單(租用單位:台北 線務段北一分隊,申請日期:100 年4 月13日)」,後由李 松地於同日用印,致生損害於臺電公司管理工程費用支出之 正確性。




㈡順程公司、隆榮公司、黃宗地楊榮豐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 格,合意不為投標罪部分:
順程公司與隆榮公司均為臺電公司基隆段工程之承攬廠商, 因基隆段前所招標之「基隆段99年度零星輸電架空線路積點 工程(案號:Z0000000000 )」採購案,順程公司與隆榮公 司均有投標,經隆榮公司楊榮豐以低價得標,然因得標金額 過低,隆榮公司就此工程亦無太多利潤。適基隆段另於99年 7 月22日公告招標「0000000 零星輸電架空線路積點工程( 案號:Z0000000000 )」採購案,黃宗地乃透過欣勝公司負 責人李春雄楊榮豐協議該次工程採購案之投標事宜,黃宗 地、楊榮豐即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基於 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於99年8 月4 日,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廖牡丹辦公室內,協議下 列:①該項工程由順程公司決標,下次工程改由隆榮公司決 標;②待順程公司得標後,基一分隊交辦之工程由順程公司 施作,基二分隊交辦之工程則由隆榮公司承作;③導地線更 換工程不分分隊,均由隆榮公司優先施工;④工程款領取由 會計負責匯款給施工公司;⑤現場工地負責人及勞工安全衛 生管理員各自負責;⑥工程配合勞保申報工資17,280元,勞 保費由隆榮公司自行吸收等事項,即雙方議定隆榮公司不為

1/7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欣勝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玉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快來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榮水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親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名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明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