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208號
TPDM,103,易,208,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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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錦霞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周嘉鈴律師
      龔君彥律師
      紀卉芸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錦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曾錦霞與鄭克敦2人為舊識,早於民國88年間先後在渠2人共 同成立中華民國老人居家服務協會,及另在「寶揚國際法律 事務所」中共事。曾錦霞、鄭克敦、雷雲(鄭克敦、雷雲均 通緝中,均另行審結)均深知國人對於臺灣逐漸步入少子化 及高齡化的社會,多數人均擔心年老罹患有身心疾病而面臨 無人照顧之窘境,而欲藉成立老人長期照護、興建養生村、 優惠方式就醫、入住養生村等為議題對外不特定多民眾招攬 繳費入會及捐款之詐騙手段,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均明知成立「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 (下簡稱長照協會)並無任何財源或計畫進行建設所謂含有 具有家醫科門診、購置醫療輔助、維生器材,醫療區、照護 區之長照體系,或與其他相關養護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亦無 在林口即之前林口渡假村成立所謂模範長照中心,並更名為 林口模範長照養生村等規劃或財源,卻利用位於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9樓(京華城百貨公司)之「巨星世界尊 爵會館」場地,作為籌備成立長照協會之場所,由曾錦霞擔 任籌備主任委員、召集人、理事長,鄭克敦、雷雲則一同協 助曾錦霞分別負責推廣會務、執行秘書、秘書長或財務事宜 ,並利用該處餐廳除提供已加入長照協會之會員及會員所帶 同到場的親友等人免費享用午餐及晚餐之餐點,以達遂行詐 騙行為,並對不特定到場用餐民眾宣揚不實內容如:協會具 公益性質,欲從事照顧老人、弱勢,計畫在臺灣各縣市成立 養生村、醫院等,並與醫院、照顧中心合作,提供會員以優 惠價格使用等方式進行招攬會員,並進一步訛稱:繳交新臺 幣1千元後即可加入該協會之普通會員,可每日至京華城9樓 餐廳免費用餐,並可帶同親友一同前來用餐;成為普通會員 後再繳交3千元,可成為長照協會合格會員,具有投票選舉 理、監事的資格,又稱成為合格會員後,再繳交1萬元者, 即可成為該協會榮譽會員,除前開權益外,並可在長照協會



未來所成立之醫院、養生村等均享有半價優惠等福利,因而 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 繳交1千元之入會費,成為一般會員之後又再繳付3千元或1 萬元而成為合格會員及榮譽會員或依曾錦霞、鄭克敦、雷雲 等人勸誘表示要進行愛心活動而陷於錯誤,誤認僅需按照曾 錦霞、鄭克敦、雷雲等人所宣布上述方式繳費加入長照協會 ,及繳付1萬元加入榮譽會員,或捐款等,即可享有長期在 該協會承租之京華城百貨公司9樓餐廳長期免費用餐,並享 有以後得以優先、優惠入住該協會成立之長照中心或養生村 等福利或權益,然曾錦霞、鄭克敦成立長照協會實際上根本 沒有任何生財計畫,也沒有如曾錦霞、鄭克敦、雷雲等人成 立長照協會之主軸資料所宣示建構理想模範長照體系,或將 原為林口渡假村進行更名為林口模範長照養生村等財源與計 畫,所有之收入來源僅有會員繳付之入會費、合格會員、榮 譽會員之會費,及會員本人或親友之零星捐款所得而已,計 曾錦霞、鄭克敦、雷雲3人自101年2月間起至同年9月間止, 共向如附表所示之民眾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346萬 3,500元。
二、曾錦霞、鄭克敦並欲以「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名稱 向主管機關辦理立案登記,欲藉此以取信於大眾並遂行渠等 詐騙犯行,於100年6月間成立「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 」籌備會,由曾錦霞擔任主任委員,鄭克敦擔任執行秘書, 均負責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 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為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立案,均為從 事業務之人,而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而製作相關會議 紀錄則為曾錦霞、鄭克敦之附隨業務,均明知長照協會形式 上雖寄發召開長照協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之邀請函,但於 101年5月12日實際上僅會員至京華城百貨公司9樓「巨星世 界尊爵會館」用餐,該日並未召開長照協會第1屆第1次會員 大會,林智寬、張博仁、王聖龍等人均尚未到任,且均未於 該日會議間擔任紀錄、發票及唱票人員,亦無選舉第1屆理 事,亦未討論、決議擬定本會章程草案、審查101年度工作 計畫案及審查101年度收支預算表案,更無召開第1屆第1次 理監事會議,曾錦霞、鄭克敦則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為順利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則於 不詳時間、地點,以電腦繕打方式,接續製作第1屆第1次會 員大會紀錄,並記載不實內容之「...紀錄:林智寬,十 、討論提案:案由:擬定本會章程草案,提請討論。說明: 本會章程草案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相關法令擬定,業經 本會籌備委員會第2次籌備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討論。決



議:通過。案由:審查101年度工作計畫案,提請討論。說 明:業經本會籌備委員會第2次籌備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 討論。決議:通過。案由:審查101年度收支預算表案,提 請討論。說明:業經本會籌備委員會第2次籌備委員會審查 通過,提請討論。決議:通過。...十二、選舉第1屆理 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選務人員:監票:葉維德 、發票:張博仁、唱票:王聖龍、計票:雷雲,當選理事計 15人,結果如下:曾錦霞(80票)、黃玉馨(62票)、施純 玲(60票)、白秀錦(55票)、林曾春英(51票)、宋傅燕 雀(49票)、高王依蘭(41票)、石家珍(33票)、呂意揚 (32票)、林翁時(29票)、高德碩(25票)、周天柱(25 票)、林芸靚(24票)、洪麗美(23票)、林珪蓉(20票) 。候補理事當選人:蘇鈺翔(19票)、楊明洲(17票)、劉 益富(12票)、吳萬寶(10票)、阮威德(9票)當選監事 人5人,結果如下:王永康(75票)、葉阿妹(69票)、陳 曾素英(63票)、李梅花(55票)、張金三(52票)。候補 監事當選人:吳連昇(43票)。」並製作內容不實之第1屆 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即:「一、時間:中華民國101年5月 12日星期六上午11:00。地點:臺北市○○區○○路○段 000號9樓京華城百貨公司巨星世界尊爵會館。三、出席人員 :20人,理事:曾錦霞、黃玉馨、施純玲、白秀錦、林曾春 英、宋傅燕雀、高王依蘭、石家珍、呂意揚、林翁時、高德 碩、周天柱、林芸靚、洪麗美、林珪蓉。監事:王永康、葉 阿妹、陳曾素英、李梅花、張金山。四、列席人員:蘇鈺翔 、楊明洲、劉益富、吳萬寶、阮威德、吳連昇、王聖龍、林 智寬、張博仁、雷雲。五、主席:曾錦霞(籌備召集人)、 紀錄:林智寬。六、選舉第1屆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理事 長,選務人員:監票:葉維德、發票:張博仁、唱票:王聖 龍、計票:雷雲。1、常務理事當選人:曾錦霞(8票)、黃 玉馨(5票)、施純玲(5票)、白秀錦(4票)、林曾春英 (3票)。2、常務監事:當選人王永康(5票)。3、理事長 經出席15位理監事票選曾錦霞(15票)。」等不實內容之業 務上文書之會議紀錄2份,並將上開長照協會第1屆第1次會 員大會紀錄、理監事會議紀錄等文件及章程、會員名冊、理 事監事簡歷冊等資料呈報主管機關即內政部而行使之,經內 政部審核上開資料後於101年7月31日以台內社字第 1010263835號函覆長照協會准予立案,均足生損害於內政部 對人民團體管理之正確性。
三、嗣因於101年10月及11月間曾錦霞、鄭克敦、雷雲等人認再 加入長照協會之會員人數、及捐款金額有限,會員間並質疑



協會何時、何處成立長照村,而擔心渠等詐行遭識破發現, 遂於101年11月28日在上開餐廳向到場之工作人員、志工及 會員等人訛稱餐廳將進行裝修須停業,並停止供餐,事後另 行通知云云,眾多會員等待數月遲未接獲通知,亦無法聯繫 上曾錦霞、鄭克敦、雷雲等人,始知遭騙,並向法務部調查 局臺北市調查處提出檢舉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有關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證人即被害人陳希平 、劉美蘭、韓聿媗、王聖龍於調查局中陳述部分之證據能 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克敦、雷雲,證人即被害人陳希 平、劉美蘭、韓聿媗、王聖龍等人於調查局中陳述關於被 告曾錦霞部分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並據被告曾錦霞及被告 選任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依卷存證據,上開審判外之 陳述復不能認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之情形,依前開規定,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克敦、 雷雲,證人即被害人陳希平、劉美蘭、韓聿媗、王聖龍等 人於調查局中所陳對於被告曾錦霞無證據能力。 二、有關證人陳希平、韓聿媗、葉維德、吳周金貴、張淑芬、 陳振福、劉美蘭、王聖龍、張博仁、林智寬於偵查中具結 後證述之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之立法理由係以偵查中對被 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 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且常為認定被 告有罪之證據,自理論而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 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與當事人進行主義 之精神有所扞格,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妨礙,然刑事訴 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行公訴,依法有 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 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 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 與實務,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按現行刑



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 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 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此項詰問 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 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971 號判決同此意旨可參)。
(二)本案如下認定被告曾錦霞所犯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罪部分引用之證人王聖龍陳希平、韓聿媗、 葉維德、吳周金貴、張淑芬、陳振福等人於檢察官偵查 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曾 錦霞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釋明該等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 情況,且本院均已傳喚上開證人到庭作證,並使被告曾 錦霞及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是上開證人於檢察官 訊問時均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陳述,應認具 有證據能力。
三、有關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克敦、雷雲於偵查中以被告身份所 為陳述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 ,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 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惟是類被 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 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 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 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 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 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 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 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 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 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 足,俾應實務需要,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庭會議 (一)決議意旨及103年度台上字第491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 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3、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 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3第3款定 有明文。
(二)查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被告 身分傳喚到庭,被告曾錦霞及其選任辯護人均主張證人



鄭克敦、雷雲2人於偵查中所陳未經具結不具證據能力 云云,然查證人鄭克敦、雷雲2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 到庭,而分別於102年11月9日及同年12月7日出境,並 經查詢均無入境紀錄,本院於103年4月25日以103北院 木刑康緝字第226號、第227號發佈通緝,有證人鄭克敦 、雷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及本院核發前開通緝 書在卷可憑。是證人鄭克敦、雷雲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 到庭陳述部分,係其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傳訊後訊問, 渠等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其信用性遠高於警詢所 為之陳述,且證人鄭克敦、雷雲2人供述均為證明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故均認有證據能力。
四、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非供述 證據(詳下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 158條之4規定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曾錦霞固坦承其與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等人成 立「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並於101年2月間起至 同年11月間,在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京華城 9樓「巨星世界尊爵會館」免費招待會員、會員帶來朋友 使用午餐或晚餐,該協會中由鄭克敦擔任秘書長、協會內 並有雷雲、王聖龍、張博仁、林智寬、林珪蓉等人之情不 諱,惟矢口否認與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等人共犯詐欺取 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伊並沒有講 過以之前所經營老人安養院的盈餘作為會員免費用餐的費 用,伊也沒有講過有關繳付1千元、3千元及1萬元會員有 何權益的話,也沒有講過有車馬費等話,是否為鄭克敦講 的伊也不清楚,這些都是籌備中的事,長照協會在籌備時 都是鄭克敦及雷雲2人在負責處理,還有所收取會費、捐 款等費用均是雷雲收的,收到後交給鄭克敦處理,伊完全 不知道,伊也不知道車馬費是指什麼,這些都是鄭克敦處 理,就伊所知繳1千元是關懷協會的入會費,並沒有任何 權益,會員所稱可以吃免費午餐、晚餐部分,是因為大家 來到上開地點沒有飯吃,對大家不好意思,所以鄭克敦招 待大家用餐,用餐與有無入會,及與繳付多少會費無關, 長照協會在籌備中,所有運作都是由鄭克敦負責處理,到 101年7、8月間長照協會成立後,鄭克敦才將所有財務項 目及關防交給伊,此時長照協會財務狀況已經是負債的, 協會成立後鄭克敦擔任秘書長,所以協會財務仍是由鄭克 敦掌握,車馬費都是鄭克敦在處理發放,伊均不知情云云 。被告曾錦霞選任辯護人以:本件首需說明者為,本件被



告鄭克敦、雷雲二人前於100年間一同在松江路上經營神 通電信分公司販售高科技節費晶片,並公開招募經銷商, 告訴人陳希平當時即加入神通電信經銷商,之後,告訴人 陳希平自稱與鄭克敦間有財務糾紛,欲退出神通電信之經 銷商,但從此之後,陳希平即將其與被告鄭克敦之間的私 人恩怨帶入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中,豈料,告訴人 陳希平見其無法與被告鄭克敦解決渠二人間之糾紛,因此 決意將相關財務糾紛轉嫁給被告曾錦霞,並稱如被告曾錦 霞不代鄭克敦賠償將會對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提出共同詐 欺之告訴,是因被告曾錦霞不同意承擔,之後才有此一連 串情事發展迄今,先予說明。(一)有關起訴被告曾錦霞 詐欺取財罪部分:1、被告曾錦霞與同案被告鄭克敦、雷 雲間並無犯意聯絡:被告曾錦霞並未掌管長照協會之財務 ,亦不清楚該協會實際運作模式。被告曾錦霞雖為長照協 會的理事長,但整個長照協會之運作均是由被告鄭克敦主 導,財務部分亦由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掌控一節,業據 證人陳希平、韓聿媗、吳周金貴、葉維德、鄭其明、蕭勤 等人證述甚詳,且被告曾錦霞亦多次向被告鄭克敦要求查 帳,但均遭被告鄭克敦拒絕,且遭被告鄭克敦怒罵部分, 亦為證人陳希平證述甚詳。由此可見,整個長照協會無論 是一般日常運作,或是掌管財務部分,皆由同案被告鄭克 敦、雷雲掌控,被告曾錦霞完全不知被告鄭克敦、雷雲二 人之運作模式,也沒有掌管財務,協會內大小事也不容被 告曾錦霞置喙,故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雷雲間絕無犯意 聯絡,故非共同正犯。2、被告曾錦霞並無詐欺之行為: 被告曾錦霞不僅未在台上,也未在台下邀請會員招攬更多 新會員,也從未告知會員有關招攬新會員加入有何好處或 車馬費之言行部分,已為證人葉阿妹、李梅花、黃玉馨、 鍾秀卿、黃寶滿證述明確,故可見被告曾錦霞並未告知到 場者如有招攬會員加入,即可獲得好處,亦從未鼓吹會員 積極找人入會,是被告曾錦霞並無任何詐欺行為可言,由 此可見,告訴人指述顯有誤會。並觀加入長照協會之成員 均為成年人,均具有豐富的社會經歷,在瞭解長照協會成 立的宗旨、入會資格、近程、遠程計畫後始決定加入會員 ,故是由各會員自行評估是否認同長照協會之目的、理念 及運作方式等後而為,顯均無任何陷於錯誤之情形,自難 認被告曾錦霞有何詐欺之主觀犯意及客觀事實,更不能因 告訴人等人事後種種因素反悔加入長照協會或對於長照協 會的運作有意見,即率指被告曾錦霞有詐騙行為。又加入 長照協會的原因甚多,是否皆因被告曾錦霞之故而加入?



尚有疑問,此可由證人陳希平、韓聿媗、葉維德、林智寬 、張淑芬、黃玉馨、鍾秀卿、黃寶滿等人之證述可知,足 見上開證人之所以加入長照協會,不僅每人加入原因不同 外,均因他人介紹而加入,並非受被告曾錦霞之施用詐術 行為至陷於錯誤而加入甚明。且長照協會確實有依協會成 立之宗旨及任務在進行,此亦可由證人林智寬、鄭其明、 李梅花等人之證述可知,益徵被告曾錦霞確實是依該協會 宗旨在推行會務,與長照協會成立時招攬會員目的相符甚 明。此外,被告曾錦霞絕未在台上說過會員未來可以在長 照協會成立醫院、養生村享有半價優惠等福利等內容之話 語,被告曾錦霞僅表示長照協會的願景是成立一個模範型 的照顧中心,縱然有欲成立養生村的計畫,但此需有足夠 的資金,尋覓適當地點等長期規劃,並非一蹴可幾,而長 照協會運作僅約一年,相關資金與人員並未上軌道,更不 可能立即設妥養生村,實難認被告曾錦霞未提出具體完善 的計畫,或尚未實現興建養生村的願景,即認為長照協會 自始無建立養生村的計畫,並因而認定被告曾錦霞有詐欺 之犯意及犯行。是被告曾錦霞雖為長照協會的理事長,但 自始至終均未曾參與及決定協會之運作,亦未掌管或接觸 協會任何關於財務事項,被告曾錦霞當初參與該協會之目 的乃是出於良善,過程中並無何詐欺行為,更不用說有何 詐欺故意,故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不得遽為有罪判決。 (二)有關起訴被告曾錦霞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被告曾錦霞雖擔任長照協會的理事長,但該協會從發起 、籌備之初,協會內所有大小事均由同案被告鄭克敦及雷 雲負責主導及處理,被告曾錦霞僅是以前有居家服務及照 護老人的經驗,因此才會101年5月24日長照協會成立大會 上經鄭克敦推派為協會理事長,然此時協會一切事務均由 鄭克敦主導;且觀本案多數證人所證述可知,被告曾錦霞 不僅未經手整個協會事務,且被告曾錦霞在遭起訴前不僅 不知協會有何資料,更未親自製作,也不清楚該協會登載 之資料有何不實,更不用說被告曾錦霞具有主觀犯意,可 見被告曾錦霞自無違反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等罪甚明等語為被告辯護。
二、經查:
(一)被告曾錦霞、鄭克敦於100年6月間即共同籌組「中華民國 長期照顧關懷協會」,籌備期間被告曾錦霞擔任主任委員 、鄭克敦擔任執行秘書,由被告曾錦霞於100年7月11日向 內政部提出申請籌組「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內 政部於100年8月16日以台內社字第1000158496號函與被告



曾錦霞表示同意辦理,並說明於6個月內籌備成立,逾期 即廢止許可等語,被告曾錦霞等人於101年2月間以中華民 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名義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延期成立,經 內政部於101年2月29日以以台內社字第1010110370號函准 予備查,並說明於101年5月16日前完成籌備事宜並召開成 立大會,逾期廢止許可等語;被告曾錦霞以長照協會籌備 會主任委員身分於101年5月12日星期六上午11時許,在位 於台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京華城百貨公司巨星 世界尊爵會館擔任主席主持長照協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 及召開理監事會議,並製作成會議紀錄,其中第1屆第1次 會員大會紀錄記載:應出席101人,實際出席89人,並討 論長照協會章程草案、審查101年度年度工作計畫案、收 支預算表案,並選舉第1屆理事、監事、候補理事、監事 ,其中選務人員,監事為葉維德,發票為張博仁,唱票為 王聖龍,計票為雷雲,當選理事共計15人,結果為曾錦霞 (80票)、黃玉馨(62票)、施純玲(60票)、白秀錦( 55票)、林曾春英(51票)、宋傅燕雀(49票)、高王依 蘭(41票)、石家珍(33票)、呂意揚(32票)、林翁時 (29票)、高德碩(25票)、周天柱(25票)、林芸靚( 24票)、洪麗美(23票)、林珪蓉(20票)。候補理事當 選人:蘇鈺翔(19票)、楊明洲(17票)、劉益富(12票 )、吳萬寶(10票)、阮威德(9票)。當選監事人5人, 結果如下:王永康(75票)、葉阿妹(69票)、陳曾素英 (63票)、李梅花(55票)、張金三(52票)。候補監事 當選人:吳連昇(43票)。同時在同地點,由被告曾錦霞 以籌備會召集人擔任主席主持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相 關會議紀錄中除記載出席人員、列席人員外,並記載紀錄 為林智寬,選務人員中葉維德擔任監票、張博仁負責發票 ,王聖龍負責唱票,由雷雲負責計票,選舉結果為:1、 常務理事當選人:曾錦霞(8票)、黃玉馨(5票)、施純 玲(5票)、白秀錦(4票)、林曾春英(3票)。2、常務 監事當選人為王永康(5票)。3、理事長經出席15位理監 事票選曾錦霞(15票)等相關內容之紀錄。被告曾錦霞於 101年7月20日以理事長身分並以長照社字第10100007201 號函與內政部,並附長照協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紀錄、 理監事會議紀錄、第一屆理事移交清冊目錄、常務理事及 理事人員簡歷冊、後補理事人員簡歷冊、監事及後補人員 簡歷冊,章程、房屋租賃契約書、成立大會議程表、籌備 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100年6月1日至101年5月12日止) 、101年度工作計畫書、經費收支決算書、會務工作人員



待遇表、會員名冊等資料,內政部審核上開資料後,准予 立案,並於101年7月31日以台內社字第1010263835號函核 發負責人曾錦霞當選證明書、圖記等資料;又被告曾錦霞 與鄭克敦、雷雲等人並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京華城百貨公司9樓之「尊爵會館」內,作為長照協會 辦公處所,並為會員或民眾用餐處所乙節,有內政部101 年11月20日以台內社字第1010364718號函檢送長照協會立 案相關資料均在卷可按(見調查卷第31頁至第53頁),並 為被告曾錦霞所是認,且有卷附被告曾錦霞並提出長照協 會101年1月至11月之總類分帳、長照協會創辦人簡介、被 告曾錦霞公益事蹟簡介、宗旨、協會主軸、長照協會理事 長的話等資料可佐,足見上情非虛,堪信為真實。(二)有關被告曾錦霞與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3人合作,均明 知並無任何經費、亦無任何規範、計畫進行任何公益活動 、亦無欲幫助任何需要長期照顧之身心靈障礙者獲得持續 性照顧與服務,以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減輕家庭照顧者負 擔,且無建構任何模範長照體系,更無與其他已經立案之 療養機構簽立任何協議或在以前稱為林口渡假村計畫規劃 為「林口模範長照養生村」之相關實行行為,竟利用成立 「中華民國長期照護關懷協會」名義,並向政府主管機關 立案登記以取得廣大民眾信賴方式,並承租京華城百貨公 司9樓餐廳以招待會員或會員親友等方式,由被告曾錦霞 、鄭克敦等人輪流在會員、民眾用餐時宣揚上開不實內容 ,向會員、民眾招攬加入長照協會,被告曾錦霞確實稱繳 付1千元成為一般會員可以在該餐廳長期免費用,繳付3千 元成為合格會員則在協會具有投票權,另繳付1萬元成為 榮譽會員則可以在長照協會設立之養生村、醫院等優惠入 住、看診等,並以為做公益活動而會員或到場用餐民眾捐 款贊助等名義,致如附表所示民眾或會員均誤認加入協會 除可免費用餐外,並可期待性未來可以對折等優惠價格入 住長照協會成立之養生村而加入協會繳付款項成為一般會 員及榮譽會員,或捐助款項,被告曾錦霞、鄭克敦或親自 或指示其他不知情到場擔任志工之人員收取相關費用,開 立收據等事宜,而順利詐得如附表所示之人所繳付款項乙 節,業據證人即曾任長照協會志工之林智寬、張博仁、王 聖龍、林珪蓉、施純玲,證人即依被告曾錦霞等人之勸繳 付會款成為一般會員、合格會員、榮譽會員之陳希平、韓 聿媗、劉美蘭、葉維德、張淑芬、吳周金貴、陳振福、葉 阿妹、黃玉馨、李梅花、鍾秀卿、施純玲、蕭勤、林采霓 、黃寶滿、曹以樂、黃永煜、王沂婕、吳萬成等人分別證



述甚詳。即證人林智寬證稱:伊之前看報紙找工作,想從 事公益社團的工作,看到長照協會有徵人廣告,就去應徵 ,後來有去上班,大約做3個月,負責服務老人用餐、收 拾餐具,逗老人開心,上班地點在京華城9樓世界尊爵會 館,雷雲是該會館實際負責人,被告曾錦霞是理事長,也 是長照協會的大家長,鄭克敦是秘書長,長照協會是被告 曾錦霞、鄭克敦一起經營,伊有加入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 ,共繳付1萬元會費,會費是繳給被告曾錦霞,相關會員 權益內容是被告曾錦霞告知伊的,繳交1千元成為普通會 員,權益是可至尊爵會館免費用餐,再繳3千元成回合格 會員,除可以用餐外並有投票權,再繳1萬元是榮譽會員 ,終身都有免費用餐的權益,未來長照協會辦了醫院、養 生村可享有半價優惠,如果介紹民眾加入榮譽會員,也有 車馬費可以領,這些會員內容、權益都是被告曾錦霞告知 伊的,鄭克敦也有在台上講過,長照協會除會員可以來用 餐外,會員介紹來的人也可以免費用餐,被告曾錦霞也有 跟伊明確說明長照協會運作方式,在用餐時被告曾錦霞及 鄭克敦均會上台講話,被告曾錦霞會講一些協會的運作, 表示要關心老人,要多招一些會員,讓會員彼此聊天,大 家互相照顧,大家開心,也聽張博仁說鄭克敦及曾錦霞有 在看一塊地說要蓋長照中心,但伊不知在何處,僅聽曾錦 霞講未來要蓋長照中心,至於有無實際去做,也並不清處 等語。證人張博仁陳稱:伊於101年6月間至長照協會應徵 任職,由被告曾錦霞負責面試,薪資約2萬初,剛開始擔 任志工,負責輸入資料至電腦,登記到場用餐之人的姓名 ,之後到「巨星世界尊爵會館」負責維護機械設備工作, 每月薪資約2萬元,薪水是被告曾錦霞發給伊的,在長照 協會裡的人員,高層的還有擔任顧問的鄭克敦,雷雲是京 華城9樓餐廳董事長,被告曾錦霞是長照協會的理事長, 基層員工為林珪蓉、黃玉馨負責會務工作,長照協會的會 員會到京華城9樓餐廳吃中餐、晚餐,伊負責準備餐點, 服務老人,長照協會只要是會員,或會員所帶來的朋友都 可以用餐,不需繳付任何費用,在用餐期間被告曾錦霞與 鄭克敦都會上台講話,講有關可以加入會員,組成長期照 顧關懷協會,鄭克敦還有講到要蓋長照中心,2人都講很 多,詳細內容沒有仔細聽,講完後大家開始用餐,用餐完 畢後,會員會帶朋友進入辦公室,由被告曾錦霞介紹長照 協會的宗旨,希望可以捐款,會員帶來的朋友如果認為是 做善事,也會當場交會費給曾錦霞,錢是曾錦霞收走,伊 與林珪蓉有依被告曾錦霞、鄭克敦的指示開收據給繳會費



的人,加入長照協會會員是繳1千元,之後繳3千元可以成 為正式會員,繳1萬元可以成為榮譽會員,錢均是繳給被 告曾錦霞,伊有看過被告曾錦霞跟會員收款,伊也知道有 領車馬費,也曾在被告曾錦霞的辦公室內看過曾錦霞跟會 員或民眾說明如何加入協會,繳交多少會費可以成為會員 、正式會員及榮譽會員之權益等,長照協會的會務主要由 鄭克敦及曾錦霞在處理,雷雲較沒有介入。伊在協會內約 有2個月時間有開車載送被告曾錦霞上下班,伊與被告曾 錦霞對談時,被告曾錦霞精神狀況是正常的,僅常說頭痛 而已,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間之相處上也是正常,並無特 別之處,曾錦霞並無遭鄭克敦控制情形,伊在協會有看過 王聖龍、林智寬,伊是負責送餐及協助伊輸入資料,並沒 有擔任會計一職,林智寬在協會負責送餐,之後到9樓KTV 工作等語。證人王聖龍證述:伊因看報紙找工作,在報紙 上求職欄有看到長照協會在應徵社工人員,故於101年6月 26日至京華城9樓長照協會應徵,由被告曾錦霞負責面試 ,曾錦霞說要在長照協會工作都要加入會員,會費是1千 元,因此伊有加入會員繳1千元會費給曾錦霞,會員權益 最基本是可以每天在協會吃飯,伊在協會現場服務時,有 看到被告曾錦霞、鄭克敦都會上台講話,說一些長期照顧 的理念,以前做長期照顧的經驗、例子,並說明一般會員 、正式會員、榮譽會員的差別,還提到蓋養生村,另外鄭 克敦也有上台講到會在臺灣哪些地方建長照中心,也有說 繳1萬元可以成為榮譽會員,以後長照中心落成後,榮譽 會員可以有優惠,其他有人會將費用繳給曾錦霞曾錦霞 會將所收到費用交給鄭克敦;在伊任職期間內,鄭克敦、 曾錦霞都會指示伊做事,薪水是曾錦霞發給伊。伊在協會 有看過林智寬、張博仁,林智寬是9樓KTV的服務生,在協 會人員不足時會來協助,張博仁是負責開車接送曾錦霞上 下班,是曾錦霞的專用司機,還有做行政工作,負責繕打 資料及表單製作,伊會離開長照協會的原因是因當時有在 準備考社工師,聽社會福利機構主管說明社會福利機構的 理念,長照協會實際情況跟社福機構不同,就只有吃飯, 還有要會員找人進來加入,也有叫伊找人加入,伊認為不 對,真正社福機構不會跟人家收錢,且不會一直用請客吃 飯的方式招攬會員,而與伊認知背道而馳所以離開,伊做 到8月20幾號,不滿2個月等語。證人林珪蓉證稱:因伊母 親是重症患者,所以於98年間在永和一家老人居家福利協 會做志工,因此認識在該協會的理事長曾錦霞和擔任秘書 長的鄭克敦,老人居家福利協會是會員制,要繳入會費,



當時僅偶而去。後來被告曾錦霞有打電話給伊說有新的協 會成立,要伊有空去看看,就是長照協會,於101年1月份 在西園路房屋處當作籌備處,有被告曾錦霞、鄭克敦、雷 雲在該處籌備成立長照協會,當時伊並不常去,之後換到 京華城9樓時伊才常去,伊有加入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 因伊母親是重症患者,住在護理之家,費用很高,且伊弟 弟曾出車禍,身體不好,想說加入長照協會榮譽會員以後 可以優惠價格入住協會的機構,所以繳2萬元加入長照協 會榮譽會員,有2個名額,當時是在京華城9樓餐廳將現金 2萬元繳付給被告曾錦霞曾錦霞有告訴伊加入榮譽會員 的權益就是伊母親之後可以優惠價格入住長照協會成立的 長照中心。在京華城9樓餐廳用餐時,被告曾錦霞和鄭克 敦都會輪流上台講話,宣導協會理念,伊有空會至協會擔 任義工,並有介紹當志工的朋友、同學等人加入長照協會 ,曾錦霞、鄭克敦都有說會員介紹朋友加入協會為回饋會 員,所以有車馬費可以領,所以伊領過車馬費,當時處理 車馬費的還有雷雲、梁博文等人,伊至長照協會當志工時 ,被告曾錦霞會指示伊收錢及開收據,伊都是在被告曾錦 霞旁邊依曾錦霞指示開收據,所收取款項也是交給曾錦霞 ,伊沒有開過車馬費收據,當時情形是會員介紹朋友來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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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