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4號
原 告 憲兵203指揮部
代 表 人 鄭禎祥
訴訟代理人 張穎華
許家嘉
戴韶宏
被 告 黃政平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南投縣仁愛鄉○○村0鄰○○巷00號, 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