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44號
TCDV,105,除,344,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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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蔡瑋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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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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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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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柏亦企業有限公司李│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04年12月5日│18,000元 │EA2947944 │ │
│ │旻展 │限公司西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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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