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7號
TCDV,105,訴,77,2016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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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古增琳
      古增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政弘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各徵上
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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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