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04號
TCDV,105,訴,504,201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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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李俊昇
訴 訟代理 人 范振鐘
被    告 立馳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詹智嵐
被    告 詹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日期、利率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立馳工程有限公司詹智嵐詹文傑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本院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立馳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詹智嵐詹文傑為連帶保證 人,分別於㈠民國102年4月25日,向原告申請授信總額度 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4月30日 起至105年4月30日止,利息以週年利率4.3%計算;㈡103 年5月30日,向原告申請授信總額度210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103年6月6日起至104年9月6日止,利息以週年利率4. 25%計算;㈢103年7月28日,向原告申請授信總額度 19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 7月30日起至104年10月30日 止,利息以週年利率 5%計算,以上借款皆另有約定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立馳工程 有限公司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 1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 1次清償。詎被告立馳工程有限公司自104年6月6日起,開 始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之利益,被告立馳工程有 限公司仍積欠 300萬8281元及如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日 期、利率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款項。 (二)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借款本金 300萬8281元及如 附表所示金額,按所列日期、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立馳工程有限公司詹智嵐詹文傑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中商業銀行借據 3份(含 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立馳工程有 限公司往來明細、簡易資料查詢單及交易明細查詢共 9張 為證(詳本院卷第10至30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 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 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經查,被告立馳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嗣 未依約清償,迄今仍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而被告詹智嵐詹文傑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 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訴訟費用額(即 裁判費3萬1149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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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息 │
│號│(新臺幣) │ (民國) │(年息)│ (民國) │
├─┼──────┼───────┼────┼────────────────┤
│1 │98萬6346元 │自104年11月30 │4.3% │自 10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
│ │ │ │ │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2 │99萬3861元 │自104年6月6日 │4.25% │自 10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起至清償日止 │ │在 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
│ │ │ │ │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
│ │ │ │ │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3 │102萬8074元 │自104年6月30日│5% │自10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起至清償日止 │ │在 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
│ │ │ │ │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
│ │ │ │ │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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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