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09號
TCDV,105,訴,1809,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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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9號
原   告 羅顯揚
      羅元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游文河
      梁阿猛
      梁誌聖
      梁麗涵
      梁誌明
      吳游瑞貞
      游清雄
      黃游瑞鈕
      游瑞里
      蔡游玉珠
      李游玉女
      吳游玉綢
      游月霞
      游群寶
      游雅惠
      游群澧
      賴林淑華
      洪聖發
      洪銘凱
      洪蓉真
      洪苓萱
      游麗雪
      游月英
      洪素敏
      游美儀
      游嘉宏
      游淑儀
      鄭依妹
      游東龍
      游淑芬
      游麗淑
      楊游銛梅
      游怡珊
      游振義
      游琇淑
      楊金菊
      游憲鎮
      游憲熙
      游憲桐
      游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以 105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 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 月27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 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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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