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3號
原 告 農燕霞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郭子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