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70號
TCDV,105,訴,1670,201606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70號
原   告 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被   告 陳世周
      陳正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1/1頁


參考資料
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