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43號
TCDV,105,訴,1643,201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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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
原   告 益禾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盛
被   告 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 萬元(計算式:
130 萬元+28萬元=15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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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禾農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