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68號
TCDV,105,訴,1568,201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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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8號
原   告 古智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昆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
告賠償500,000元,嗣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具狀擴張請求賠償金
額為3,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僅繳納5,400元,尚欠25,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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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