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00號
TCDV,105,訴,1400,201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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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   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被   告 富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94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 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1,288元,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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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