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33號
TCDV,105,訴,1033,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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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3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隆鑫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芮弘即林軍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隆鑫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廣禾生公司)、林芮弘即林軍正(下稱林芮弘)經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廣禾生公司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以被告林 芮弘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借款期間自同年10月31日起至106 年10月31日止,約定利息 按原告銀行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62% 機動計息,並 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 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逾期6 個月以內另 應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 約金。詎被告2 人於105 年1 月22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 絕往來戶,經催告仍未清償,上開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惟被告廣禾生公司尚欠本金99萬5,986 元、利息及違約金未 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2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揭借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 、授信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查詢單、催告書、掛號函件 執據、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明細表為證,被告2 人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從而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採信。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 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 第746 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 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 照)。本件被告廣禾生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 借款後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林 芮弘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
│編│ 借 款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 │ 違 約 金 │
│號│ (新臺幣) │ │ │ │
├─┼───────┼─────┼───┼──────────┤
│1 │49萬7,993元 │自105年1月│ │自105年3月1日起至清 │
│ │ │31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償日止 │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4.85% │10%計算;逾期在6個月│
│2 │49萬7,993元 │自105年1月│ │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 │
│ │ │31日起至清│ │分,按左開利率20%計 │
│ │ │償日止 │ │算。 │
├─┼───────┼─────┴───┴──────────┤
│合│99萬5,986元 │ │
│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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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鑫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