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中
被 告 聖坤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臺生
人
被 告 李香女
黃正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聖坤股份有限
公司、李臺生、李香女、黃正興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
104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864,946元(即台幣1000萬元、美金584,478.87元、日圓
22,102,455元,美金、日圓均以臺灣銀行105年4月25日賣出牌告
匯率為準,即美金為32.602,日圓為0.3081),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27,6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27,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27,1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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