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張麗莉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被 告 陳建融
陳奕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729 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42,324×面積341 ×原告之
應有部分11/220)+(系爭建物課稅現值851,100 ×原告之應
有部分55/100)=1,189,72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7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