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44號
TCDV,105,補,844,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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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書萍
被   告 李家欣
      黃淑賢
      李文仁
      李家福
      李燕旻
      李佩宜
      李東樺
      陳鴻誠
      吳恭沂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亦著有規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組成
  之『燕國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不存在。二、被告應停止在
  社區管理室及所有公共設施之管理行為(含收取管理費、公
  有停車位收費、廠商回饋金等及被告應撤離所聘請之保全管
  理人員)。」,並主張燕國天地社區自民國86年起即已成立
  管理委員會組織,並經區公所備查在案,該社區於104年12
  月13日召開104年度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新任管理委
  員會,然被告黃淑賢竟自稱為燕國天地社區之管理負責人,
  而於105年1月1日自行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於該
  會議中由被告李家欣黃淑賢李文仁李家福李燕旻
  李佩宜李東樺及訴外人錢慧中魏玉琴自行組成「燕國天
  地大樓管理委員會」,並私自聘請被告陳鴻誠吳恭沂強行
  占用管理室,用以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及停車位租金,而癱瘓
  原告之運作等語,則原告本件起訴既係以否定該「燕國天地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存在為目的,併而請求被告應停止一切
  管理行為,可見其2項訴之聲明實質上可得之客觀利益實為
  同一,自毋庸分次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本件之請求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
  涉訟,然其可得之客觀上利益,縱經原告具狀表示應以新臺
  幣(下同)2,384,501元為據,惟此僅係原告於104年度已向
  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總額,尚非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
  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衡諸原告本件之請求,顯難以金錢量
  化,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因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7
  ,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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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