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54號
TCDV,105,補,754,2016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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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祭祖公業法人台中市賴八卦
法定代理人 賴志宗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被   告 賴大勇
被   告 賴大權
被   告 賴寶真
被   告 朱賴寶惠
被   告 賴大守
被   告 王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105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然原告於105年5月18日收受裁定後,遲未陳報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本院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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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