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顏儀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陳柏陵發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4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67,17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523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02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