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周惠翼
蔡文惠
被 告 保證責任台中市清水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顏朝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09,500 元,應繳
裁判費59,5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9,00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