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維揚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5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1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