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95號
TCDV,105,補,1095,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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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林慧玲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勲桓鎧電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606,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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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桓鎧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