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80號
TCDV,105,補,1080,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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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文勝王承恩
  曾旭鴻張詩涵廖秋香曾德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文
  勝、王承恩曾旭鴻張詩涵廖秋香曾德聰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18,144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2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50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 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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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