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築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修博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詠洳及林正宗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30,000 元,應繳裁判費36,9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4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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