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天時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叡紡織有限公司
、楊益嘉、林雙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77,197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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