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王淑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顥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被告賠償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30,700元。
二、依原告提出本院刑事庭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21號刑事判決記
載,原告為被害人李茂源之配偶,而李茂源已死亡,請原告
具狀陳報被害人李茂源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
法定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供參(以上謄本之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