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58號
TCDV,105,補,1058,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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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王淑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顥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被告賠償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30,700元。
二、依原告提出本院刑事庭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21號刑事判決記
  載,原告為被害人李茂源之配偶,而李茂源已死亡,請原告
  具狀陳報被害人李茂源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
  法定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供參(以上謄本之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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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