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45號
TCDV,105,補,1045,201606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李捷鵬即興隆鐵工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翠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