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李捷鵬即興隆鐵工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翠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