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補字第 1017 號
原 告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商報印製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商報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914,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