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17號
TCDV,105,補,1017,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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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補字第 1017 號
原   告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商報印製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商報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914,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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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商報印製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商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