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82號
原 告 游正博
代 理 人 陳鎮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秉毅
被 告 陳荊和
游正德
游正中
游正民
游正權
劉秀
劉斌
劉嘉方
林羿強
林時平
林清純
林法平
吳靜宜
吳瑩宜
吳三宜
吳延卿
林陳瀛生
楊正義
楊正賢
楊智淵
牛敬堂
楊信子
楊玉靖
楊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㈠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又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 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 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參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 前段、第七十條第一款前段規定自明。㈡修正前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就遺產分割訴訟,本設有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但於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關於遺產分割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已配合修正改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七十條規定。準此,依家事 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但書規定,家事遺產 分割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堿內者 ,如有家事事件法第七十條所定之「特別審判籍」共同管轄 法院者,應由該法院管轄該遺產分割訴訟。
二、查:被繼承人陳茂堤死亡時(即繼承開始時,參民法第一千 一百四十七條)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區 ○○○街○○巷○○○號,有原告所提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 參。因本件共同被告之住所地分屬臺中市、臺北市、新北市 、桃園市,並非同屬一法院管轄。是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 特別審判籍共同管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首開條文,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