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885號
TCDV,105,司聲,885,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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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金天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得昌
相 對 人 謝孟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於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案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21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 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 第551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 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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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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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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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0,900 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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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0,900 元 │相對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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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係由相對人預納、負擔而不列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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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天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