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803號
TCDV,105,司繼,803,2016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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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張軒豪
相 對 人 廖冠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廖慶謀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慶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先順位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 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 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慶謀於民國104年3月5日死亡, 相對人廖冠翔為被繼承人之子,然其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 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 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本院家庭法庭函文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 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廖慶謀於104年3月5死亡,相對人廖冠翔為 被繼承人之子,且迄今未為拋棄繼承,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憑,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無訛。執此,本件之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廖慶謀現時合法繼 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 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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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