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徐啟智
徐啟峰
徐宇擇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啟峰
陳立婷
聲 請 人 徐妙枝
陳薇文
陳厚謙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妙枝
陳冠復
聲 請 人 徐英蕙
高甄伶
高卉欣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英蕙
高彰岑
聲 請 人 徐英超
徐昌宏
徐瑋駿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英超
郭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 5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 ,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以:被繼承人徐國溥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死亡,聲 請人徐啟智、徐啟峰、徐妙枝、徐英蕙、徐英超及徐昌宏為
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徐宇擇、陳薇文、陳厚謙、高甄伶、 高卉欣及徐瑋駿為被繼承人曾孫,聲請人等均自願拋棄繼承 權,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請核備;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遺產繼承拋棄書、切結書及印鑑證明為證。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5年2月22日死亡,聲請人徐啟智、徐啟 峰、徐妙枝、徐英蕙、徐英超及徐昌宏為被繼承人之孫,聲 請人徐宇擇、陳薇文、陳厚謙、高甄伶、高卉欣及徐瑋駿為 被繼承人曾孫,分別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及三親等繼承 人,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惟查,被繼 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徐榮憶、徐兆如、徐 三立、徐惠玲、徐惠煌及徐孟攸 6人,上開繼承人中,徐兆 如已死亡,徐榮憶及徐三立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外,徐惠 玲、徐惠煌及徐孟攸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業經 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依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徐惠玲、徐惠煌及徐孟攸既未拋棄繼承,聲請人尚非繼 承人。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