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960號聲 請 人 林進孝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志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利息起迄日之迄日為何?三、提示日為何?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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