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643號
聲 請 人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榮謙肉品有限公司、謝玉珍、林森德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是否誤載?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受款人為協新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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