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614號聲 請 人 李賢傑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雷隆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本票正本1紙(票號TH452602)。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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