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3614號
TCDV,105,司票,3614,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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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614號
聲 請 人 李賢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雷隆程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本票正本1紙(票號TH452602)。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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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