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3513號
TCDV,105,司票,3513,201606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513號
聲 請 人 陳芮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世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補提示日(若未補正提示日,無從確定利息起算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