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513號聲 請 人 陳芮平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世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二、補提示日(若未補正提示日,無從確定利息起算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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